最近更新: 2010-10-17

論廢死 -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我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觀點。

  1. 殺人者死,且僅止於此
  2. 人權非上天賦予之權利
  3. 人同此心

一、殺人者死,且僅止於此

我對於廢除死刑議題的看法,可以一言蔽之,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劉邦與關中父老之「約法三章」)。

我反對全面廢除死刑,但我認為死刑的範圍只限於殺人罪。故任何非殺人罪之罰則,皆應廢除死刑。例如某些國家對觸犯販毒罪、通姦罪的罪犯處以死刑之事,我認為就應該廢除。檢視我國刑法內容,目前除了殺人罪外,還有數十條罪名的罰則中有死刑。這些項目就應該廢除。 (軍法中的死刑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中)

雖然我認為殺人罪的罰則中應包含死刑,但不應存在惟一死刑。應就罪犯之動機與事由,斟酌量刑。不可輕易判處死刑。而且死刑犯也應有上訴的權利。

二、人權非上天賦予之權利

儘管洛克的天賦人權說深植人心,但就歷史、經濟學、法學甚至自然科學等立場觀之,這句話都不是一項事實。在我看來,「天賦人權」這句話更像是「阿彌陀佛」和「反清復明」,是一句口號、一個動機。它的目的是為了覆蓋君權神授的思想,驅使人民起而爭取平等權利。 追根究柢,「人權」是用鮮血和頭顱爭取來的;從來不是上帝賦予的。

今時今日,有關人民權利的內容,皆已載入法律之中,透過法律實行。而法律之所以能實行,又有賴於相應的懲罰與獎勵。一項沒有懲罰的法律,沒人會遵守;與其相關的權利也就不可能實現。

對於人權中的種種項目,例如財產權、生命權等,我皆以社會契約視之。我尊重你的財產權,是因為我希望你也尊重我的財產權;我尊重你的生命,是因為我希望你也尊重我的生命。反過來說,如果你不尊重他人生命殺了別人,我就不會尊重你的生命權。此時以死刑作為懲罰也是合理的選項之一。

我個人並不反對被害者家屬寬恕加害者的事,但那是私事。就法律體系來看,一但有人違背了人權契約中的預期行為,就會造成社會關係的裂隙,動搖法律體系的權威。為了修護社會關係、維繫社會體系,就必須有符合比例的懲罰。是以為了維護生命權,就不能輕言廢除死刑。

三、人同此心

人之所以為人,之所以有倫理道德,在於人有「同理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我自己不想承受的事,我就不應該施加於他人之上。 若我看到有人因細故被殺,我就會感到心驚膽寒。因為我的內心會轉換角色,把自己代入被害者,擔心自己有一天也會遭受同樣的事情。為了避免自己遭受的這種事,我們都同意生命權之重要性。

但若我反過來將自己的角色代入為加害者時,我卻會感受到加害者漠視生命的心態,為此而心寒。既然加害者漠視生命,那麼當我心與其心同化時,也會以漠視生命的態度看待他。故而我將不會為了處死他而感到內疚。

樂多舊網址: 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14215487.html

樂多舊回應
未留名 (#comment-21330149)
Mon, 18 Oct 2010 05:16:00 +0800
這次總算看到一點新見解,而不是老調重彈:以死刑確立人權。

對死刑,我個人,一、會以效果/影響論,二、不採任何宗教信仰觀點。對死刑有所認識才談是否廢除死刑。

在這裡說說「不採任何宗教信仰觀點」的意思:
一、不論基督類宗教好,還是佛教也好,都是相信有來世,雖則它們所說的來世的意思有分別,但可以說它們都相信有個死後世界,延續每個人的意識。因而死刑對它們來說,和其他刑罰在本質上沒有太大分別。(我承認我是針對某佛教大師而發展這觀點。)
二、法律應該採可證偽的已確切證實的事實。

以後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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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說話其實很有問題,照道理計,應該是「人所不欲,勿施於人」才對。當然這也不完全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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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篇文章想回,不過未打完,之後又做了點資料收集,不過都未打。

https://docs.google.com/Doc?docid=0AayYyykyIUwFZGdkdzlxcXZfNDE5ZnM2ODQ5Zjc&hl=en&authkey=CIis4r0N
這是未完成的文章,很多想法未寫,有些地方要修一修正,事實上不單止在回應你,因為預期文章會很長,所以打算寫成系列文章,貼在自己的網誌。出第一篇時會再留言。
未留名 (#comment-21334135)
Tue, 19 Oct 2010 16:49:48 +0800
對我這種個人主義者而言,「己所不欲」與「人所不欲」是等義的。因為個人主義者在思考時,總是一直在轉換角色。先用我的角色思考、再用你的角色思考、再用他的角色思考... 每一次轉換角色後,「人」(他人)就變成「己」了。
未留名 (#comment-21399971)
Mon, 15 Nov 2010 18:25:20 +0800
不同意第一點。買兇殺人這種要怎麼判斷?沒必要限制死刑的範圍。
未留名 (#comment-21400679)
Mon, 15 Nov 2010 23:40:16 +0800
你拿刀殺人時,法官不會判刀子死刑。

買凶殺人這問題只是複雜一點點。

殺人者(買凶者)應判死刑,刀子(殺手)也應判死刑。
未留名 (#comment-21715395)
Sun, 17 Apr 2011 21:18:12 +0800
請參考荀子的正論第十八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