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10-11-07

中華民國貪污教戰守策 - 由陳水扁二次金改案判決書得到的啟示

免責聲明:本教戰守策之內容,僅適用於中華民國。若於中華民國以外區域,按本守策內容行事因而獲罪者,自負其責,與本人無關。閱讀本守策的人士,須自行承擔風險。

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月五日宣判二次金改案結果,陳水扁獲判無罪。吾觀判決書內容,欣喜若狂。概因判決書內容大開貪污後門,誠為獲利捷徑。吾心有所悟,特著教戰守策二條。凡我中華民國民意代表與公務員,若能循此教戰守策之指示行事,勤勉不懈,則榮華富貴,指日可待。

一、只要事涉法律沒有列舉的職權,就可以收錢。

判決書指出,收賄罪須涉及公務員法定權限範圍之行為。若收錢所辦之事,與你職位之法定職權內容無關,則兩者之間並無對價關係,故不構成收賄罪。

二、虛張聲勢,故作高深,使人誤以為你可以影響決策。

判決書指出,陳水扁延續威權政治思考方式,誤以為自己有干預財政部之權;金融機構負責人基於傳統政商關係想法,誤認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雙方之行為皆源於誤解,故不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所以當他人問你能不能幫忙某某事時,你要虛張聲勢,故作高深,使其誤以為你的權限可以影響結果。由於我國之政治制度傳統上為專制政治,故一般民眾基於傳統想法,皆有官職愈高者,愈能影響政策的偏見。不能強求民眾了解送錢對象的職權範圍。若雙方都只是誤會一場,就不算有罪。


雖然我從那份判決書中,看到了上述的貪污後門、獲利捷徑,但我個人並不認同這種行為 - 至少在我成為政府官員之前。身為一個普通民眾,我絕不樂意看到有政府官員對我玩這套把戲。

在自由法治國家,法律對人民與政府的態度,持有二種截然相反的立場。對人民而言,法律不禁止之事皆可為之;對政府而言,法律不允許之事不可為之。法律,保障人民權力,限制政府權力。基於這種立法精神,政府官員之行事,若逾越法律所允許的權限範圍,侵害人民權利,便已違背法律。差別僅在於罪名與罪刑之輕重。

我觀陳水扁在此案中錯處有二。一、行事逾越法定權限範圍;此亦為其自承者。二、干涉政策,違背公平競爭原則,使參與金融機構合併案之各關係人,不能在平等的立場上行使個人權力。此案判決無罪之見解,實已損害自由社會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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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多舊回應
mhsien.tsai@gmail.com(sam) (#comment-21381547)
Sun, 07 Nov 2010 20:09:25 +0800
吾亦心有所感。以前怕被抓,暗著來,現在指令清楚了,可以明著幹。

總統府也可啟動「行賄專案」,發文各大金控,進行第三次金改。相信挺扁的{東、南、西、北、中、發、白}社皆是樂觀其成才是。
inpines@gmail.com(同人) (#comment-21382523)
Mon, 08 Nov 2010 10:40:12 +0800
誤認總統於金融機構合併權限甚大。雙方之行為皆源於誤解,故不構成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以經濟學來看,所有機會主義行為都可能來至誤解,就像囚犯兩難的賽局一樣,出於誤解就不用為自己的機會主義貪利行為付出代價嗎?法官這樣判,實在不能不讓人認為存心為貪污者脫罪,或是陷台灣為高官者貪污者的天堂,實在是強辭奪理!
howardhu@pixnet.net(Howard) (#comment-21384615)
Tue, 09 Nov 2010 07:08:26 +0800
中華民國的執法人員許多是在法規、法條文字內鑽研琢磨,明察秋毫卻不見輿薪;才會做出許多讓人覺得不食人間煙火的非議,甚至偏離社會基本該有的公理正義。
未留名 (#comment-21389853)
Wed, 10 Nov 2010 18:23:24 +0800
我得到的啟示是..

成功的男人背後一定有一位偉大的女人

有錢的男人背後一定有一位收錢的女人....
未留名 (#comment-21400693)
Mon, 15 Nov 2010 23:48:13 +0800
我不希望在回應中談到選舉的事,所以相關回應都刪了。請被刪的發言者多多包涵。

至於 Ailio ,你的啟示非常重要,難怪我現在還是那麼窮。... 對了,我的魔獸世界更新失敗,已經超過一個月都上不了。你現在還有上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