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07-04-13

部落格著作之摘錄行為與合理使用

Tags: 著作權 自由軟體 GPL FDL CC

關於引用、摘錄及聯播部落格文章之行為,是否處於著作權的模糊地帶。基本上,這並非著作權問題,而是人我分際的問題。這是作者與使用者之間如何區分私人與公開領域之分際問題。

當我在部落格此類公開場合發表創作後,我的著作便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與限制(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除非作者特別聲明放棄著作權。又採用 創用CC, GNU FDL 等授權形式發佈之著作,仍然受著作權之保障與限制。基於著作權而將複製與散佈之權利主動授與使用者,並非放棄著作權)。法律上,任何人可以在「合理使用」範圍下引用、摘錄我的著作。在物理上、技術上,也難以阻止任何人使用我放在公開場合之著作 (此亦為著作權必須設立「合理使用」條款的理由之一)。類舉一例。我若在自己房間赤身裸體,而別人看到我的裸體,那是對方偷窺。我若在公開場合赤身裸體,而別人看到我的裸體,難道也要指別人 — 可能是成千上百人 — 偷窺我嗎?此時並非別人偷窺,而是我妨礙風化。

物理上、經驗上、法律上皆指出,我不可能在公開場合大聲講話,卻又不准別人收聽與轉述。部落格亦為同理。

又部落格作者可否主張其部落格係私人領域故於其中發佈之內容並非公開著作呢?

此亦不合。因為目前大多數部落格系統皆不提供內容閱覽之管制措施,因此部落格缺乏私人領域之構成條件 (作者具部落格空間之專屬使用與發表權,但此處之私人領域所強調者為閱覽之專屬性或私密性)。承上述赤身裸體之例,我必須強調「在自己房間」赤身裸體。因「自己房間」具備隔離視線之牆壁、門與窗,當我進入此一空間,並關上門窗之後,方才構成視覺之私人領域。若我站在自己的土地上,但四週是一片平坦、毫無遮蔽物,此一空間狀態並不構成視覺之私人領域,當我赤身裸體時仍將涉及妨礙風化罪。部落格系統正是缺乏管制他人閱覽內容之措施,故不能主張其私密性。

再者,就技術面而言,早在部落格系統興起之前,網路上便已存在多種私密性的訊息發佈與溝通技術,例如 mailing list, groups, 具會員登錄管制之論壇系統等等。當作者捨棄這些具管制措施之既有技術,而採用不能選擇閱覽者之部落格系統時,還欲主張其發佈之內容為私密性訊息,如何可取信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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