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 2005-07-10

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 License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兼論 Creative Commons 與 Copyleft 的相容性

我在個人網頁 (包含個人部落格) 上所使用的授權條款為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相對於近來隨部落格發展而興起的 Creative Commons (創意公用授權條款) ,顯得獨樹一幟。更有甚著,我曾不只一次看到類似「Copyleft 不是真正的自由著作權」的說法。對此,我覺得有必要說明 copyleft 與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簡稱 GFDL ,後述不再註明。) 在部落格寫作上的適用性。

Creative Commons 與 Copyleft

首先要說明 Creative Commons 與 Copyleft 之間存在交集,而非完全不相容。亦即某些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形式,被承認與 Copyleft 相容。根據 Free Software License 的授權形式說明 (FSF - Licenses) 中,便指出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2.0 license 也是 copyleft 的授權形式。(Attribution-Sharealike 即「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授權形式,授權內容參見「臺灣版授權條款」。)

Quote from FSF - Licenses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2.0 license
This is a copyleft Free license for artistic works and entertainment works (but not including anything of a functional nature, such as software).

因此請不要簡單地將 Copyleft 與 Creative Commons 二分化,二者之間實有交集。也不要再以「Copyleft 強制要求衍生著作也必須 copylefted」為由,說 copyleft 不算真正的自由創作權授權。 Creative Commons 的某些授權形式,甚至比 Copyleft 限制更大,例如 NonCommercial (非商業性) 授權形式,便是 Copyleft 所沒有的限制。 NonCommercial 授權形式是 non-copyleft 的 (不相容 copyleft)。

這裡又有一個必須澄清的誤解,即 Copyleft 授權條款並不排斥商業性用途。例如,某甲 (或任何一個人) ,都可以把他收集到的 copylefted 軟體、電子書彙集起來,製作光碟,定價出售。只是某甲出售的光碟內容也是 copylefted ,因此任何購買這片光碟的人,都可以再重製、散佈或出售。

GFDL 與部落格或一般文字創作的關係

再來談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與部落格或一般文字創作的關係。儘管 GFDL 一開始是為了寫作所有 GNU 計劃的使用手冊而設計,但它也適用其他的文字創作作品。

It is also suitable for other kinds of useful works (such as textbooks and dictionaries, for instance). Its applicability is not limited to textual works ("books").

對學術論文的適用性

前幾年,我在寫作碩士論文時,就曾經跟人討論過 GFDL 在論文上的適用性。引用當時自己的信件內容:

當然,學術論文之創作人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採用 FDL 或其他 license 。但一份"依法保留所有權利"的學術論文,不但沒有必要,恐怕還會陷人於罪。如果真要選擇一種 license ,那麼 FDL 是不是較佳的選擇?
對於「FDL 是不是較佳的選擇」這段陣述,我想我要澄清一下,我的陣述確實不夠精確,其實我只是要比較 FDL 與碩、博士論文授權中央圖書館的 license 哪個較佳?不過我用的敘述卻是"其他 license",這便讓人想到 BSDL ,結果反而是節外生枝了。
關於合理使用,我上封信也強調,"合理使用"仍有其限制,甚至於可說是規定不明確的。因此可能有些人根本不清楚合理使用的範圍到底多大,如果"誤以為"他的使用仍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中,那麼"合理使用"反而變成了觸法陷阱。再者,如果合理使用已經足夠了,那為什麼中央圖書館仍希望我們再加上一份授權書呢?我的原始問題其實就是既然要再加上一份 license ,那麼我可不可以選擇 FDL ?

當時的普遍看法是 GFDL 也適用在學術論文。但有人提到引用或創作衍生著作的問題,指出「如果你寫了一篇論文是贊成 A, 那我把它改成 反對 A 結果你掛名作者, 那會發生什麼事 ?」。然而這種狀況,並不屬於「修改」行為,而是「引述」行為。可以確定的是,就算是相反立場的論文,只要引述了,就要在文中敘述、註解或參考文獻處說明原作者與出處。這是法律與道德上的普遍要求,而非 GFDL 的特定要求。

註: 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又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 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而引用行為若符合第六十五條 (合理使用之範圍) 第二項之規定,則屬「合理使用」,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也就不違反 GFDL 。

對一般文字創作的適用性

回頭說到 GFDL 對部落格與一般文字創作的適用性,據我的了解是完全無礙的。即便在 Invariant sections (恆常章節) 最大範圍化 (涵蓋全文) 的情形下,也沒有適用性的問題。

  • 關於「引用」與「連結」的問題,在上節已經說明,那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不涉及 GFDL 的特定要求。
  • 關於「姓名標示」、「重製」與「散佈」問題, Creative Commons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的態度是相同的:已經授權給著作利用者。如果 Creative Commons 沒問題,那 GFDL 就沒問題。
  • 關於「商業性」問題,在上節也同樣澄清了 Copyleft (含 GFDL) 並不排斥商業性行為。
  • 關於「改作」與「衍生著作」的問題,這就要看創作的性質而定了。
GFDL 在部落格創作之「改作」與「衍生著作」上的適用性

GFDL 對大部份的部落格創作之「改作」與「衍生著作」並沒有適用性的問題。事實上,一份 Invariant sections (恆常章節) 最大範圍化的創作,完全禁止「改作」行為。

表達意見的創作與 GFDL

或許有人要說:「完全禁止『改作』就不算鼓勵自由創作了」。對此看法,我不能同意。「改作」之必要性並不等同創作的自由性。如果我寫了一篇文章來表達我對某事的看法,並採用 GFDL ,將整篇文章視為恆常章節,完全禁止他人改作,對創作的自由性可有任何妨礙嗎?或者反過來問,這是我的意見,為什麼要授權其他人可以修改?

例如學術論文投稿,雖然每個投稿者都非常希望獲得審稿委員的青睞,巴不得被刊登,但審稿委員也不能不經作者同意,就修改稿件內容後刊登。在學術論文的投稿流程中,如果審稿委員打算接受這篇論文,但有些值得 (非必要) 修改的地方,即便只是一個標點符號,也要先通知作者,由作者修改後才能刊登。

如果有人不同意我的看法,大可自己寫一篇反對文章,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下引述我的意見,他的行為根本不算改作,便不受 GFDL 禁止改作的限制,自然他的文章就不必採用 GFDL 。如果有人想補充我的看法,同樣可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下引述我的意見,創作一份新的文章出來,則這篇文章就不算「衍生著作」,同樣不必採用 GFDL 。

「合理使用」行為,不僅是在一般的著作權法體制中開了一道方便之門,同樣也為 Copyleft 開了一道方便之門。只要了解「合理使用」範圍,即便是一篇採用 GFDL 而完全禁止改作的文章,也不會對創作的自由性構成任何的妨礙。

就算著作利用人不懂法律,僅從道德角度來看,適當地引用他人文章而非照搬將近一半的內容,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只要懂得基本的道德要求,也能自由創作而不受 GFDL 的限制。事實上,那不算限制了。

不適合用 GFDL 的創作

部落格上的創作種類很多,當然也有不是為了表達自己意見的創作。有些創作的類型,就不適合採用 GFDL ,或不適合將整篇文章視為恆常章節。

假設你打算透過共筆方式寫一本多路線式發展的網路小說,而且你並不想限制其他共筆者寫出的其他路線內容 (衍生著作) 採用其他授權形式,那麼此時便不適合用 GFDL 。因為 Creative Commons 說的 ShareAlike (共同方式分享) 內容,是 Copyleft 最重要的精神,也是最主要的限制。只要不限制 ShareAlike ,就是 non-copyleft 。

Creative Commons 與 Copyleft 的對照表

我在這裡列出 Creative Commons 的各種授權形式是否符合 Copyleft 。主要的判定依據是上節所說的,是否限制以共同方式分享。

授權形式 是否符合 copyleft 不合的原因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non-copyleft ,較寬鬆 允許改用其他授權方式分享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non-copyleft ,一半一半 允許改用其他授權方式分享,禁止商業性行為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ShareAlike) non-copyleft ,較嚴苛 禁止商業性行為,這不在 Copyleft 的要求中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Attribution-NoDerivs) non-copyleft ,較寬鬆 允許改用其他授權方式分享。但禁止改作的要求較嚴苛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NoDerivs) non-copyleft ,較嚴苛 禁止商業性行為、禁止改作,這不在 Copyleft 的要求中。 GFDL 只對作者宣告為 Invariant sections 的部份禁止改作
姓名標示-共同方式分享 (Attribution-ShareAlike) copyleft

上面這張表的結果,完全符合 FSF - Licenses 中的說明,只有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2.0 license 屬於 Copyleft 。而某些組合的限制甚至比 Copyleft 還嚴。再從先前的討論中不難看出,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在創作的自由度上,並不見得比 Creative Commons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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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多舊網址: http://blog.roodo.com/rocksaying/archives/256605.html

樂多舊回應
未留名 (#comment-252541)
Sun, 10 Jul 2005 14:01:54 +0800
個人建議,第二段的註解,也許先連到下面這個會比較好,
應該比較少有人會想要看完授權全文,先來個簡介會比較清
楚。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2.0/tw/
PaulLiu.bbs@bbs.cis.nctu.edu.tw(PaulLiu) (#comment-369980)
Tue, 09 Aug 2005 00:47:20 +0800
GFDL中有一段A "Secondary Section" is a named appendix or a front-matter section of ...
也有一段, The "Invariant Sections" are certain Secondary Sections whose titles are designated...

也就是Invariant Section 只能是 Secondary Section,
而 Secondary Section 應該要跟主題無關,
所以, 真的可以創作出整篇都恆常嗎??

93401012@nccu.edu.tw(Queenie) (#comment-613761)
Mon, 03 Oct 2005 17:32:49 +0800
您好,我想引用有關自由軟體和copyleft的部分文章,但由於我想要將文章刊登在校內報紙上,且礙於版面和主題的關係,可能會將幾篇文章的內容合併或修改。關於這部分我想請教一下,文章部分的修改和刊登,在您的同意範圍內嗎?
(當然,文章整理好後我會再給您看過,經過您的同意才刊登,且也會保留作者名稱,不過我想確認您想要刊登筆名還是原名呢?)
如果有其他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寫信給我93401012@nccu.edu.tw